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6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6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6289號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務人 陳凱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伍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陸仟零玖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西元(下同)2022/01/02起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36009元及合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26545元,共計新臺幣62554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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