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家訴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家訴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訴易字第1號原告 李萍玲 被告 蔡木山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惟查,原告在言詞辯論後,始具撤回本件部分請求,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月17日上午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黃莉雲
法官陳容正法官傅中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書記官明祖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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