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減字第1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33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君峰更名甲○○上列受刑人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7年度聲減字第6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君峰所犯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徐君峰因於92年7月21日犯業務過失致死罪,經本院以93年度交上訴字第139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14176、14210、14414、17704號;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2928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沈宜生
法官周煙平法官陳國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麗娟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