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投簡字第39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黃玠逢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114年度速偵字第11號),本院南投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壹、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第1行之「林○
鈞」更正為「丁○鈞」、犯罪事實欄第12行「上午8時39分許」更正為「上午8時29分許」外,餘均引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貳、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4款
之違反保護令罪。
二、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法院已核發保護令及
其內容,竟仍違反保護令之誡命內容,法治觀念淡薄;惟念
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本案犯罪情節、
手段及其於警詢時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及家庭經濟狀況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以資懲儆。
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肆、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魏偕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育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或依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十款
、第十三款至第十五款及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
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
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
,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
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