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6310號債權人 張卓琦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劉佳佩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係遭臺南市安南戶政事務所安南辦公處逕為住址變更登記後,設籍於該戶政事務所,是債務人應為送達之處所顯屬不明,而需以公示送達方式對其送達。依前開說明,本件屬不得核發支付命令者,債權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