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0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0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黨主席選舉無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075號原告台灣民族黨法定代理人 蔡金龍 被告 莊孟學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黨主席選舉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有明文。查原告訴請確認被告於民國101年3月24日當選台灣民族黨主席無效,惟被告住所係臺中市○里區○○路○段○○○巷○弄○號9,有起訴狀、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在卷為憑,非在本院轄區,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乃依職權移送該法院,依上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書記官蔡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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