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22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2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2229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民國99年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壹萬柒仟肆佰玖拾玖元,及分別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陸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判決,先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向原告請領國民現金卡之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得於聯合信用卡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逾期應給付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及自延滯日起至清償日止,5個月以內以每個月新臺幣(下同)1,500元計算之違約金。而被告至民國96年10月15日止共消費記帳159,374元未按期給付。
(二)被告另於93年3月1日向原告申請貸款最高訂約額度30萬元,可動用額度30萬元,約定利息按年利率18.25%計算,按月應依綜合約定書第5條約定方式攤還,如有遲延履行時,依綜合約定書第7條後段約定,於遲延期間按年利率20%給付遲延利息。另該約定書第4條約定,債務人每動用1筆借款,須繳納100元。而被告於額度內陸續動用貸款,惟自96年2月13日起即未依約還款,積欠本金353,
180元及利息4,945元共358,125元迄未清償。
(三)綜上,經原告履催均遭原告置之不理,依綜合約定書第5條及第8條約定,被告應就全部本金、利息及相關費用負清償責任。為此,爰依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歷史帳單查詢、F1加油卡申請書、聯邦信用卡約定條款、聯邦銀行授信明細查詢單、國民現金申請書、戶籍謄本等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五、按持卡人依其與發卡機構所訂立之信用卡使用契約,取得使用信用卡向特約商店簽帳消費之資格,並對發卡機構承諾償付帳款,而發卡機構則負有代持卡人結帳,清償簽帳款項之義務,此種持卡人委託發卡機構付款之約定,具有委任契約之性質;倘持卡人使用預借現金功能,或選擇以循環信用方式繳款,就當期應償付之帳款僅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其餘應付款項由發卡機構先行墊付,持卡人則依約定給付循環利息者,又具有消費借貸契約之性質,故持卡人對於銀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或所為借貸之金額,依委任契約或消費借貸契約均有清償之責(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628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另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478條、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既確曾向原告借款及積欠消費款,猶積欠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已如前述,從而,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書記官陳建琪┌────────────────────────────────────┐│附表:本金、利息、違約金│├──┬─────┬─────┬───┬────┬──────┬─────┤│編號│應給付金額│利息起算日│利率│違約金起│違約金計算方│備考│││(新台幣,│(年月日)│(年息)│算日│式(新台幣)││││下同)││││││││││││││├──┼─────┼─────┼───┼────┼──────┼─────┤│001│159,374│96.10.31│19.71%│96.10.31│逾期清償在5││││元││││個月以內,每││││││││個月1,500元││││││││計算││├──┼─────┼─────┼───┼────┼──────┼─────┤│002│358,125元│96.3.13│20%│無│無││││(而其中之││││││││353,180元││││││││為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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