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942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9424號

債權人潔明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錦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魏凱榆 即華暘實業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債權人潔明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址各為何?

㈢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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