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司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選任清算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字第27號聲請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盧貞秀 相對人峊達實業有限公司上列聲請選任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派 陳榮朝 會計師為相對人峊達實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峊達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峊達公司)尚滯欠營利事業所得稅,然相對人為一人公司,公司唯一股東 林文仁 前於民國108年3月28日逝世,其無配偶,第一、
二、三順位繼承人均聲請拋棄繼承,並經鈞院准予備查在案,第四順位繼承人即祖父母早已歿,故無法依公司法第80條規定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復無其他董事或股東會可擔(選)任清算人,公司章程亦未規定清算人,致聲請人無法送達相關稅捐文書,影響稅捐稽徵。爰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鈞院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81條規定選派清算人,以續行相關程序等語。
二、按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第322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上開聲請意旨,業經其提出臺南市政府106年8月2日府經工商字第10606438200號函文、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相對人公司章程、股東同意書、本院108年9月23日函文(查無相對人聲報清算人就任事件)、繼承系統表、本院家事法庭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公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清單、戶籍資料(除戶)、戶籍謄本、家庭成員三等親資料查詢清單、欠稅查詢情形表等件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至55頁),經核與其所述相符,堪信其主張為真實。又相對人之公司章程對選任清算人並無特別規定,亦有相對人章程附卷可參。相對人之唯一股東既已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或已歿,致無從互推一人行之,其後相對人股東會亦未另選任清算人。則聲請人以其為利害關係人,聲請本院選派清算人,以處理相對人之未了結稅捐事務,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經本院依職權函詢社團法人臺灣省會計師公會提供願任清算人名冊,認陳榮朝會計師具有專業會計知識及執業經驗,應有相當能力處理清算事務,以其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核屬適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書記官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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