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349號
聲請人 王雪清 右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父母離婚者,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
姓氏為父姓或母姓,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五項第一款固定有明文,惟此須以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者為限,此觀同條項規定自明。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變更姓氏從母姓,僅泛稱渠自幼未見過父親,始終未與生父共同生活,致渠長期遭受左鄰右舍異樣眼光,造成生活上極大之困擾云云,並未提出依其父之姓氏對渠有何不利影響之證據,是聲請人聲請變更姓氏,於法即有未合,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余來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書記官童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