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行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526號原告 王柏淋 訴訟代理人 許立功 律師被告 林宜瑾
林荏榆 廖昭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0萬元(參考本件標的物附近同街239號12樓之5房屋於民國113年4月6日交易之實價登錄為41.9萬元/坪,本件標的物之價額顯然高於原告之債權額,故應以其債權額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
書記官童秉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