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醫上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醫上易字第1號

上訴人 陳珮慈

訴訟代理人 簡敬軒 律師

被上訴人 張志行泛美牙醫診所

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 律師

複代理人 陳泓宇 律師

被上訴人 楊鎮瑋

訴訟代理人 洪海峰 律師

廖紜婕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上訴人所受傷害症狀及另行就醫醫療費用尚有疑義,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7月31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

醫事法庭審判長法官陳得利

法官高英賓

法官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慈傳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