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醫上易字第1號
上訴人 陳珮慈
訴訟代理人 簡敬軒 律師
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 律師
複代理人 陳泓宇 律師
被上訴人 楊鎮瑋
訴訟代理人 洪海峰 律師
廖紜婕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上訴人所受傷害症狀及另行就醫醫療費用尚有疑義,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7月31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
醫事法庭審判長法官陳得利
法官高英賓
法官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慈傳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