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7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876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理人 洪繪茹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孟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41,649元,及自民國109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2.7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9年10月27日起,其逾期在3個月以內者,以各期應攤還之本金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1.272計算之違約金(即新臺幣5,215元,自民國109年10月27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
1.272計算之違約金;新臺幣10,485元,自民國109年11月27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1.272計算之違約金;新臺幣15,811元,自民國109年12月27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1.272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3個月至6個月以內者,以現欠本金餘額按年利率百分之1.272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以現欠本金餘額按年利率百分之2.544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連續9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