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交附民移調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29號
調解筆錄原告 黃芊漩 被告 陳玉梅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29號因102年度審交易字第780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下午5時27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王綽光書記官廖貞音調解委員蔡雪姮朗讀案由
原告黃芊漩被告陳玉梅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黃芊漩被告陳玉梅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捌仟元(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及車損),給付方法:被告於民國103年1月23日給付現金伍萬捌仟元,經原告點收無誤,不另給據。
二、原告同意撤回本院102年審交易字第780號過失傷害刑事告訴。
三、兩造其餘請求民事、刑事均拋棄。原告並保證機車(即車號000-000)不會再有任何第三人(包括車主 陳秉宏 )為主張或任何求償。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黃芊漩被告陳玉梅調解委員蔡雪姮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廖貞音法官王綽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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