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中簡字第275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中簡字第27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中簡字第275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江宜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40440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文呂江宜真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二、「案經 尤永鴻 訴由」應更正為「案經尤永鴻報由」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呂江宜真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1.不思以正當途徑獲
取所需,竟任意竊取他人財物,顯然缺乏對他人財產權應予尊重之觀念,所為應予非難;2.犯後坦承犯行,被害人尤永鴻表示不願訴究;3.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致被害人所受損害之程度,暨其自述小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現無業,勉持之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㈠被告竊得之物業已返還予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可稽,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㈡被告用以為本案竊盜犯行之扣案黑色手推車一台,雖為被告
所有,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然該推車本身價值低微,又屬尋常物件而非違禁物,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為免耗費無益之執行程序,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收受簡易判決送達後20日內,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蔡雯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陳嘉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廖鳳美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40440號被告呂江宜真女7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 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呂江宜真於民國111年8月19日上午5時30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前時,竟心生貪念,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竊取尤永鴻所有、放在上址前之木製鞋櫃1個,得手後,以其攜帶之手推車(未扣案)將上開鞋櫃推離現場。嗣經尤永鴻於同日19時30分許,在上址發現鞋櫃不見,經報警處理,警方調閱監視器檔案後,發現呂江宜真涉有嫌疑,遂於111年8月21日上午9時許,前往呂江宜真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住處,命呂江宜真交付上開鞋櫃(已發還尤永鴻),而查獲。
二、案經尤永鴻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一)被告呂江宜真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自白。(二)告訴人尤永鴻於警詢中之指訴。(三)被告呂江宜真之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四)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五)案發現場之監視器檔案光碟1張(同警詢筆錄)及檔案擷圖照片6張。(六)被告使用之手推車及被告照片共3張。等資料附卷可資佐證,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均堪以認定。
二、所犯法條:被告呂江宜真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之犯罪所得即上開鞋櫃1個業已發還予告訴人尤永鴻,而被告犯罪所用之物即上開推車,係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且係被告所有,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4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
檢察官蔡雯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
書記官黃宜惠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