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簡字第53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簡字第53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蕭宏澤
被   告  黃玉鈴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玉鈴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台北市士林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
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鄭富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書記官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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