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審附民移調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41號聲請人邁可通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弘霖 相對人 錢致中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年度審易字第306號詐欺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下午3時50分整在本院刑事試行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一、出席職員如下:法官劉素如書記官陳育君調解委員林學賢
二、到場調解關係人聲請人邁可通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代表人陳弘霖相對人錢致中
三、兩造達成調解內容如下:
1、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參佰萬肆仟元整,其付款方式如下:
(1)相對人應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10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萬元。
(2)相對人應自中華民國101年1月20日起,至民國101年12月20日,按月於每月20日前給付聲請人壹萬陸仟伍佰元整。
(3)相對人應自中華民國102年1月20日起自民國102年12月20日,按月於每月20日前給付聲請人貳萬伍仟元整。
(4)相對人應自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起至103年12月20日,按月於每月20日前給付聲請人肆萬壹仟伍佰元整。
(5)相對人應自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起至民國104年12月20日,按月於每月20日前給付聲請人捌萬肆仟元整。
(6)相對人應自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起至105年12月20日,按月於每月20日前給付聲請人柒萬伍仟元整,至滿額為止。
(7)上開款項,相對人應匯款至聲請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松興分行、戶名:邁可通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帳號:
0000000000000帳戶內。
(8)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
2、聲請人其餘之請求拋棄。
3、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當庭交付閱覽/朗讀並無異議簽名於后
聲請人:邁可通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代表人:陳弘霖相對人:錢致中中華民國100年11月4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書記官陳育君
法官劉素如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陳育君中華民國10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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