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88號
原告 游美淑
被告 陳宥駿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198號(原案號:112年度嘉交簡字第90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部分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對原告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1日以113年度交易字第198號判決被告無罪,揆之前開規定,原告附帶民事訴訟自應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偲綺
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