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88號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88號

原告 游美淑

被告 陳宥駿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198號(原案號:112年度嘉交簡字第90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部分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對原告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1日以113年度交易字第198號判決被告無罪,揆之前開規定,原告附帶民事訴訟自應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偲綺

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