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381號
原告 蔡嘉烈
訴訟代理人 李建宏 律師
被告 戴慶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33,9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196元。又原告等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1年度雄救字8號受理中,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
書記官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