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59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5938號債權人 陳若綺 以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玉蘭 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7日通知命於10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10年11月19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次查債務人住所設於新北市金山區,亦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且債務人已於民國110年6月26日死亡,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