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98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98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9876號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蘇柏榕李東陽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本件請求金額新臺幣51,303元是否為誤繕?因依臺
端所提出之應收展期餘額表所載,餘額為新臺幣48,860元。又請確認債務人是否還款至民國110年8月16日後未再依約還款?因餘額表上,民國110年8月15日有新台幣2,443元之入帳資料,台端如有誤繕,請具狀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7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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