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361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617號

債權人美而快電商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承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許子綦 (原名: 游書群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峻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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