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5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附民字第524號原告 陳俊霖 (地址詳卷)被告 侯琮翔 (地址詳卷)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0年度金訴字第171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惟請求法定利息部分,業經原告減縮為: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方面:我也是遭人所騙,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侯琮翔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171號判決無罪在案,有刑事判決在卷可參,故依照前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方錦源
法官都韻荃法官詹尚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
書記官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