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5763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7632號

債權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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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代理人 陳振盛

債務人 張育綺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在新竹縣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柯志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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