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1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1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1806號聲請人智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俊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YIMROTNOPPHON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聲請人名稱(「智惠股份有限公司」或「智惠有限公司」?),並提出載明原名稱及變更後新名稱之變更事項登記表。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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