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6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6522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瑞杰揚 債務人 張繡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繡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蓋有債權人公司大小印章之合法聲請狀。
二、債務人張繡屏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