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交簡附民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51號原告 白漢鐘 被告 劉俊麟 上列被告劉俊麟因過失傷害案件(101年度交簡字第308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蔡直青
法官伍逸康法官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雅雲中華民國101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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