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376號原告 張順發 輔助人 張金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瑞育 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號土地及鯉魚段16、772、980、981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告林瑞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翰章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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