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竹小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竹小字第150號原告 吳錫錡 被告 鄭瑞馨 訴訟代理人 林美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書記官陳思璟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竹小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竹小字第150號原告 吳錫錡 被告 鄭瑞馨 訴訟代理人 林美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書記官陳思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