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9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9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960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法定代理人丙○○
27、訴訟代理人甲○○債務人乙○○債務人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①玖拾玖萬貳仟參佰捌拾參元②貳拾壹萬肆仟參佰肆拾伍元,及均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①六點六七②七點六七計算之利息,暨均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書記官沈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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