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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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100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廖美智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
書記官王佩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