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84號原告 吳偉名 被告 葉建源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陸萬伍仟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伍仟伍佰伍拾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原告尚應補繳壹萬伍仟零伍拾參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徐玉玲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書記官楊玉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