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小字第393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393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訴訟代理人  魏嘉慶
被   告  郭添澄郭添鴻 之繼承人
被   告  郭添財 即郭添鴻之繼承人
被   告  郭秀戀 即郭添鴻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3月28日上午9時50分在
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淳有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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