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393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訴訟代理人 魏嘉慶
被 告 郭添澄 即 郭添鴻 之繼承人
被 告 郭添財 即郭添鴻之繼承人
被 告 郭秀戀 即郭添鴻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3月28日上午9時50分在
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淳有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