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15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1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審訴字第158號原告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
訴訟費用新台幣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88年3月3日向伊借款,借款明細情形如附表二所示。嗣未依約清償,經核算結果,尚有如附表一所示金額未為清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求為命被告給付如附表一所示金額之判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五、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向伊借款,於借款後未依約清償,經核算結果尚有如附表一所示金額未為清償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國民住宅貸款契約、國民住宅貸款國民住宅基金及銀行提供部分利率一覽表、高雄銀行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及放款單筆貸放攤還及收息紀錄查詢單附卷為證。本院依上開借據所載借款金額、清償期限、利息、違約金之約定情事為審核結果,確與原告所述之事實相符。又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後,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準備書狀就上開情事為爭執,則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可認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原告全部勝訴,其繳納之第一審訴訟費用即裁判費27,235元及公示送達400元,共計27,635元,應由被告負擔。
七、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姿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書記官陳美月┌──────────────────────────────────────────────────┐│附表一:97年度審訴字第158號,合計2,642,720元│├──┬──────┬─────┬──────┬────────┬──────────────┬───┤│編號│應給付金額│利息起算日│利率│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備考│├──┼──────┼─────┼──────┼────────┼──────────────┼───┤│001│1,998,586元│96.03.03│年息2.83%│96.04.04│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五十加收之違││││││││約金││├──┼──────┼─────┼──────┼────────┼──────────────┼───┤│002│644,134元│96.03.03│年息3.13%│96.04.04│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五十加收之違││││││││約金││└──┴──────┴─────┴──────┴────────┴──────────────┴───┘┌──────────────────────────────────────────────────┐│附表二:97年度審訴字第158號之借款明細│├──┬──────┬─────┬─────┬─────┬───────┬────────┬─────┤│編號│借款人│連帶保證人│借款金額│借款期間│約定利息│約定違約金│最後繳息日│├──┼──────┼─────┼─────┼─────┼───────┼────────┼─────┤│001│甲○○││2,200,000│88.03.03~│按政府核定之國│借款人未能按期還│96.03.02│││││元│118.03.03│民住宅貸款優惠│款時,應就逾期欠│││││││分360期平│利率年息機動計│款本息部分按日加│││││││均攤還本息│算,違約當時之│收原貸款利率百分│││││││,如一期不│利率為2.83%│之五十之違約金│││││││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002│甲○○││700,000元│88.03.03~│按當時政府洽承│借款人未能按期還│96.03.02││││││118.03.03│辦國民住宅貸款│款時,應就逾期欠│││││││分360期平│業務銀行提供之│款本息部分按日加│││││││均攤還本息│利率機動計算,│收原貸款利率百分│││││││,如一期不│違約當時之利率│之五十之違約金│││││││履行,即喪│為3.13%││││││││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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