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73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7374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李珈伶 即李巧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柒仟零肆拾陸元,及其中叁萬伍仟零玖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9月28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