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字第四六五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因清償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年四月十一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六法庭續行準備程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B1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B2法官~B3法官~B書記官陳三軫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字第四六五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因清償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年四月十一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六法庭續行準備程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B1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B2法官~B3法官~B書記官陳三軫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