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77號聲請人 蔡麗娟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人提出之聲請狀附表所記載之票據號碼為「FD459466」
,與聲請人提出之止付通知書上之票據號碼「FD0000000」,兩者顯不相符,究何者為正確?請查明後具狀敘明並更正之。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