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2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214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莉敏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善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玖萬貳仟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民法第2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請求金額,其中新臺幣20萬元為利息債權,因兩造間還款協議書無書面約定利息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亦無商業上習慣,故該部分利息請求,於法不符,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第二項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