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9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9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9899號債權人 王錦清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祭祀公業福德會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2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債務人:祭祀公業福德會之登記相關資料。㈡台端系依民法第172條、176條無因管理之規定請求債務人支付費用,請釋明債權人之管理系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而為之之相關證明。㈢當事人欄中有關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 張清波 及其繼承人」、「 張清淡 及其繼承人」之記載矛盾且不明確特定,請確認本件之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為為何人?□張清波、張清淡□張清波、張清淡已死亡,為其繼承人。(若勾選此項,請聲請人自行查明其繼承人姓名、住居所資料等陳報到院)」,此項裁定已於103年6月2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書記官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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