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882號原告 楊秀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有二:㈠請求拆屋還地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0萬0,864元【計算式:原告請求拆除房屋之土地面積(7.42㎡+11.42㎡+14.28㎡)=33.12㎡×
2萬7,200元(㎡公告現值)=90萬0,864元】。㈡請求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部分,此部分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形成權,因涉及區分所有權人間財產上權利義務事項,應屬財產權涉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
165萬元,以上合計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255萬0864元。應第一審裁判費2萬6,3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本裁定中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如欲對本裁定抗告者,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
書記官葉靜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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