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重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重附民字第8號

原告原砌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弘洲

訴訟代理人 黃志文 律師

被告 卓芳貞

上列被告因民國113年度上訴字第6761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煙平

法官吳炳桂

法官孫惠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於衡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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