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93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0年訴字第9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重測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0年度訴字第93號原告 王古鄉 被告嘉義縣政府代表人 翁章梁 訴訟代理人 盧稚中 輔助參加人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代表人 鄭彩堂 訴訟代理人 謝東發 上列當事人間重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法官吳永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書記官周良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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