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0年度重簡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簡字第31號
原   告 維多利亞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邱琇淳
訴訟代理人 紀 叢
訴訟代理人  黃子倫
被   告  何佩珊
訴訟代理人  林聖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住戶規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管理費
,惟該規約第17條第2項約定,有關區分所有權人、管理委
員會或利害關係人間訴訟時,應以管轄本公寓大廈所在地之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之法院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足見兩造
已有合意管轄之約定,而原告所在地在臺中市,依民事訴訟
法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且原告
亦聲請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被告則同意之,爰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書記官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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