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08號原告 牛珮珊 訴訟代理人 鍾亦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井宏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9,3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書記官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