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股權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212號上訴人即被告 趙金山 被上訴人即原告 王世淵
雲協全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柏生 住臺北市○○區○○街0號8樓之5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趙金山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王世淵、雲協全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0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柒仟捌佰捌拾貳元,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第二審裁判費,應按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計算及徵收。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212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件第一審判決如主文第1、2項所示,命上訴人應將其名義之雲協全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225,000股變更登記予被上訴人王世淵所有;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雲協全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200,000元,及自民國109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經核上訴人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其價額應合併計算,此部分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合計為2,450,000元(計算式:2,250,000+200,000元=2,450,000元),據此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2,4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7,8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提出上訴狀繕本或影本,逾期未補,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杜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書記官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