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427號原告 林立中 被告 張珀菘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7年度易字第45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張珀菘被訴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林米慧法官王國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姵珺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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