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0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合夥利益分配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068號上訴人 李訓成 被告 王師東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民國101年度訴字第1068號請求給付合夥利益分配金事件,上訴人不服判決結果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64,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3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書記官陳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