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發還扣押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46號
98年度聲字第347號聲請人諾達電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李建興 聲請人慧鉅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應予發還慧鉅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諾達電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等人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查扣慧鉅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慧鉅公司)、諾達電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諾達公司)如附表所示之帳冊、存摺等物。該案業已於民國97年11月12日宣判並確定在案,應已無查扣之必要,現因已屆年度會計結算,亟需上開物品進行財務結算,爰聲請准予發還等語。
二、按「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刑事訴訟法第31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乙○○等人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業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1630號判決確定在案,而該案件所扣押如附表所示之物(96保年度保管字第8178號)為聲請人慧鉅公司、諾達公司所有,或為其所持有保管,且未於上開判決中諭知沒收,此經本院調取該案卷宗核閱無誤,即已無留存之必要,依首開法條規定,即應予以發還。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雅玲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附表(所列編號為96保年度保管字第8178號贓證物品清單之編號):
┌─────┬───────────────┬────┐│編號│應予發還之標的│數量│├─────┼───────────────┼────┤│B-01-1至2│收款單│貳冊│├─────┼───────────────┼────┤│D-02│會計傳票│壹冊│├─────┼───────────────┼────┤│A-01-1至13│帳冊│拾叁冊│├─────┼───────────────┼────┤│A-02-1至17│傳票│拾柒冊│├─────┼───────────────┼────┤│A-03-1至24│統一發票│貳拾肆冊│├─────┼───────────────┼────┤│A-05-1至3│營業稅資料│叁冊│├─────┼───────────────┼────┤│A-06-1至3│薪資表│叁份│├─────┼───────────────┼────┤│A-08│存摺│拾壹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