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聲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聲字第442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相對人丁○○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丁○○、丙○○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壹仟參佰玖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丁○○、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171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聲請人支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1395元,則依前開判決所示,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1,395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佳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書記官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