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基小字第19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基小字第1935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陳建旻 被告 孫偉哲
孫世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104年1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貳仟零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
書記官陳永祥┌─────────────────────────────────────┐│附表(104年度基小1935號)│├──┬──────┬─────────────┬─────────────┤│編號│尚欠本金│利息│違約金│││(新臺幣)├────────┬────┼────────┬────┤│││期間(民國)│週年利率│期間(民國)│週年利率│├──┼──────┼────────┼────┼────────┼────┤│①│72,074元│自104年1月1日至│1.83%│自104年2月1日至│0.183%││││104年7月29日││104年7月29日││││├────────┼────┼────────┼────┤│││自104年7月30日至│4.48%│自104年7月30日至│0.448%││││清償日││104年7月31日││││├────────┼────┼────────┼────┤│││││自104年8月1日至│0.896%││││││清償日止││└──┴──────┴────────┴────┴────────┴────┘